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
现将《渭南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
渭南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等工作;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本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保障建筑垃圾治理的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县市区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行政审批、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垃圾产生者负有建筑垃圾处置义务,应当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费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条 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项目减量目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属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产生)许可证》。取得核准许可后,按要求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符合条件的运输、处置单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宜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运输、回填、消纳和利用方案等。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将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并覆盖,保持工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对有毒有害的建筑垃圾,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三)建立完整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台账。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是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分类投放要求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采取覆盖、压实等措施防止扬尘并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
(三)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等事项;
(四)将装修垃圾委托给具有承运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
(二)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属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核准的运输企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驾驶人员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二)按照属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
(三)按照核准的范围运输建筑垃圾;
(四)规范装载、净车出场、密闭运输;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要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实行分类运输,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等,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自行清理;不能及时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属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运输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落实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堆填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填埋场所的布点与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县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经营者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属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许可证》;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经营者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许可证》。
县市符合条件的处置场所由属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由市城管执法局向社会公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或者拒绝处理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按规定分类收集、堆放、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接收未经核准或者与核准内容不相符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
(三)保持车辆冲洗、计量称重、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四)保持处置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场内建筑垃圾要全面覆盖并定期洒水降尘、裸露空地要进行硬化或绿化;
(五)倾倒建筑垃圾时湿法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六)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产品去向、运输车辆等信息;
(七)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管理现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所或者低洼地等其他可以受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应当经属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实地勘察确认,方可统一组织回填和受纳建筑垃圾。
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基坑、洼地的,在符合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条件下,可以优先将建筑垃圾作为回填材料。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应当根据不同的物料特性进行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进行填埋处置。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优先资源化利用,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墙体材料、道路材料等产品;工程渣土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山修复、复垦复耕或者砖瓦制品生产等;工程泥浆脱水干化后,可以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满足施工设计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鼓励新(改、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
(一)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中省188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政策,指导建筑垃圾综合处置项目申报大规模设备更新超长期国债项目,争取资金支持。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188比分直播,篮球比分直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引导支持企业提高资源化利用能力。
(四)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违法行为;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运输车辆沿途抛洒、带泥上路、偷倒乱倒、非法运输等行为;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执行公务及扰乱运输市场等违法行为;与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行动。
(五)财政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经费保障。
(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堆填场、填埋场、资源化利用项目规划手续办理;负责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用地手续的审批;负责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监管及排查清理整治,依法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和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污染排放控制监管工作,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住建领域的建设工程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督促本系统实施的建设工程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与管理;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住建领域建设工程的应用推广;负责督促指导物业小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负责建筑垃圾堆填场、填埋场、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运输公司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和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车辆、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以及超限、超载违法拉运行为;与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负责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排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
(十)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河湖岸线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点位的排查整治;对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管控、排放、处置的监督指导,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村容村貌提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治理工作。
(十二)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林地、草地、沙地、湿地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点位的排查工作;对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项目、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负责建筑垃圾堆填场、填埋场、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未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十四)网信部门负责将建筑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情况纳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按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管理,并做好建筑垃圾网络舆情处置相关工作。
(十五)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行业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维修、装修房屋时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合法运输、规范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渭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核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并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报备。
第三十二条 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相关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