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2021版)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你公司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一)售气范围。安仁镇、双泉镇、两宜镇、范家镇、朝邑镇、赵渡镇。
(二)配气价格。大荔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城镇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45元/m?;非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0.66元/m?。
燃气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用气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及燃气用户计量表到期更换费用计入准许成本,核入配气价格之中,燃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燃气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维修费、维护费等任何费用。
(三)居民、非居民用气各阶梯终端销售价格。
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将居民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如下表)
分类  | 阶梯  | 用气量/户·年(m?)  | 终端销售价格 | |
非独立采暖  | 独立采暖 (壁挂炉)  | 元/m? | ||
居民  | 第一阶梯  | 0-480(含)  | 0-2000(含)  | 2.67  | 
第二阶梯  | 481-660(含)  | 2001-3000(含)  | 3.20  | |
第三阶梯  | 661以上  | 3001以上  | 4.00  | |
非居民  |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 2.69  | ||
不限量  | 3.33  | |||
(四)居民用气范围。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福利院、养老院用气、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气以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类别。
其中:各类学校、幼儿园、民政部门认定的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标准在居民用气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即每立方米2.69元。
(五)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为3.33元/m?。
(六)计价周期。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七)多人口家庭用气量。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的,可持户口本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档用气量6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执行第二档气价。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将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的购气结算价格联动,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着上游天然气价格涨跌同方向调整。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
(一)联动范围
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二)联动办法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依据《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4%考虑。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分别确定不同的联动周期。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周期按半年或一年联动,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1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9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联动周期按季度或月度联动,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10%,非居民用户负担不超过9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5%,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3.天然气销售价格启动条件。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
三、相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相关部门和天然气企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保障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确保城镇低保人群生活不受阶梯气价影响,凡符合我县执行阶梯气价的城镇低保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量均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气价标准执行。
(三)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公布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此标准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逾期前一个月另行申报。
大荔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30日
